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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发布日期:2009-10-27    点击量:6966    打印这篇文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招牌管理,规范户外招牌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指的户外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户外设置与其法定单位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第三条  凡在超出自己的办公或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置的以及揭示经营项目、业务等非单位名称的广告物不属于户外招牌的范畴。
  第四条  以下为不纳入本标准的户外招牌:
  (一) 不另设构架、构筑物的悬挂、张贴、印刷或手写招牌;
  (二) 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体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招牌;
  (三) 工厂、运动场、游乐场、公园等场所内,只以进入这些场特定人员为对象的标识招牌。
   第五条  户外招牌的内容和形式与建筑功能密切相关,新建建筑物在建筑设计和报审过程应作为建筑的一部分同时反映户外招牌的设置;凡在已建建筑物增设、变更户外招牌应按户外招牌规划设置;结合建筑外立面装修设置户外招牌,应作为外立面装修工程,不仅应符合本标准,还应符合建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户外招牌设置的通用标准:
  (一) 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准在其经营场所自身范围内设置一个户外招牌;
  (二) 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户外招牌应先整体规划,统一规格设计制作;
  (三) 户外招牌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 户外招牌的设置应当制作精良,支架不得裸露;
  (五) 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户外招牌,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设置;
  (六) 商业街(区)只可在其门面上方平行或垂直于建筑外墙面设置;使用喷画照明、灯箱、霓虹灯、闪烁光源或其他新型材料。
  (七) 宾馆或酒店、商业大厦、商务写字楼只可在其建筑外墙面、入口处使用实体字(可泛光照明)设置;
  (八) 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城市标志性建筑、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不得在建筑外立面设置,只可在其入口处挂置相应规格的匾额。
  (九) 商住楼只能在裙房商业门面上方使用灯箱、匾额、喷图照明或镶嵌立体字形式设置;
  (十) 城市对外交通站场(如机场、码头、车站等)和医院可在其门面上方、墙面或楼顶设置;使用实体字(可泛光照明)、灯箱、霓虹灯或其他新型材料。但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招牌;
  (十一) 城市快速道、内外环路及其联络放射线在行车视线影响范围禁止使用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招牌。
   第七条  常用的三种个案标准:
  (一)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牌面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与墙面相协调。
  2、 牌面左右不得突出墙面的外轮廓线。
  3、 不得遮挡建筑立面的窗。
  4、 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二)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3米,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地面不得低于2.8;
  2、 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 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低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
  4、 市区内街道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5、 户外招牌的厚度不大于0.3米;
  6、 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

   (三) 在建筑物顶上设置的(指机场、车站、码头、医院),用实体字式霓虹灯形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高度24米(含24米)以下的建筑物顶上设置户外招牌,其牌面高度不得超过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须平行于建筑物外墙。
  2、 在高度24米以上和50米以下的建筑物顶上设置户外招牌,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4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须平行于建筑物外墙。
  3、 牌面不得突出建筑外墙面。

图3 在建筑物项设置的情形

第八条  本标准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标准自2000年11月2日起施行。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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